务工受伤起纠纷 当庭调解促履行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被告当庭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2年8月11日,苟某某在殷某某的果园内踩着梯子采摘早酥梨,驾驶着三轮车的曾某某(曾某某受雇于鲁某某)不慎将梯子撞倒,导致苟某某从梯子上摔落受伤。后经医院诊治苟某某为左桡骨骨折,苟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五天后出院,医生嘱咐一个月后复查,建议休息三个月。随后,苟某某因赔偿事宜与殷某某、曾某某、鲁某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三被告诉至景泰法院,要求三人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9736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程静首先查阅了案卷材料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的方式向各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了案件事实。在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和陈述后,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为了妥善化解这起纠纷,程静法官及时通知原、被告到庭并组织双方就争议进行协商。在调解的过程中程静法官首先向各方当事人释明了相关法律中关于责任承担、赔偿费用等相关规定,同时向双方当事人言明利害及后续上诉带来的诉累,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了赔偿方案。经过程静法官的耐心沟通、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被告曾某某家庭比较困难且被告殷某某、鲁某某也同意由其二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原告当庭撤回了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被告殷某某、鲁某某向原告苟某某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 祁常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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